力晶訂8/16為減資基準日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46)力晶-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暨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9/07/28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28。
(2)減資基準日:109/08/16。
(3)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109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19,288,051,55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8767號函核准在案。
(4)本公司擬辦理第二季股東拋棄持股,實收資本額變動為新台幣31,709,411,810元,減資比例調整為60.8275286%。
(5)上述減資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按照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減少608.27528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14股本公司新股,新股換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6)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抵充本公司持有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872,403,929股。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依前項第(5)點拼湊相關作業辦理,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者,則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7)本次不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之股東,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予股東,合計新台幣564,012,260元,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8)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9年8月16日,依法自109年8月12日起至減資換發新股日停止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有實體股票而尚未換發無實體並欲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9年08月11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以掛號郵寄(郵寄者以109年08月11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辦理過戶手續。
持有無實體股票欲辦理過戶之股東務必於08月07日(星期五)以前,將過戶資料(如:375私人間直接受轉帳/撤銷申請申請書、完稅後之證券交易稅單等)送至往來券商且於08月11日(星期二)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部完成驗證過戶手續。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資本額變更登記。
(9)相關減資後換發新股事宜俟呈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減資換股作業相關事項並訂定減資換發新股日,上述相關作業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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